【私校收費】私校發債券收提名權費 教育局推申請機制須符透明度等4原則
發布時間: 2023/08/22 19:02
最後更新: 2023/08/24 12:42
私立學校以自負盈虧模式營辦,須自行籌集足夠資金營運,而本港不少國際學校收取學費外,會發行債券,或要求家長支付資本建設、提名權等費用,以籌集資金滿足長遠發展的財務需要。教育局今日(22日)向學校發通告,公布私立學校申請收取資本費、債券及提名權費的機制及實施詳情,要求校方證明收費符合「透明度」、「保障主要持份者權益」等四大原則,並須在開始收取擬議費用前最少6個月,提交申請;每次批核的有效期一般為6個學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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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訴專員公署早於2020年1月,就教育局審批私立學校收取其他費用的機制進行調查,當時報告指出,教育局已釐清監管私校收取其他費用的權責,並建議當局盡快制訂更全面的申請及審批機制,並盡快向私校及相關持份者公布;另建立私校收取其他費用的數據庫,以全面掌握有關情況 。
校方須證明收費符合四大原則:
1. 透明度
學校收費須具透明度,並應事先諮詢及明確告知家長相關資料,包括費用種類、金額、指定目的及特點,及收款方名稱、付款方法、贖回安排、籌集所得資金的用途、付款方權益及協議條款。學校亦應妥善回應家長關注事項,讓他們評估涉及的風險因素,作出知情的選擇,決定是否讓子女入讀該校。
2. 保障主要持份者權益
學校須制訂妥善完備的財務管理機制,確保所得款項用得其所,並應正式設立內部及外部監控制度,把一切收支適當入帳。另外,學校須最少每年1次,向家長報告所得款項的使用情況及運用計劃。
3. 學校管治
校董會須確保學校運作及管治良好,而學校亦應制定長遠的財務規劃,確保營運經費能滿足未來發展需要。同時,當學校收取任何其他費用,均須經校董會討論及通過,並在合適的情況下讓家長代表參與其中。
4. 符合規定
私立學校在營運其籌集資金計劃作學校長遠發展時,須確保符合《教育條例》(第279章)、《教育規例》(第279A章),以及其他相關法例的規定,例如《公司條例》(第622章)、《公司(清盤及雜項條文)條例》(第32章)及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(第571章)。
有關實施詳情的文件中,更列明學校須證明已徵詢獨立專業意見,以確保收取其他費用已符合《教育條例》(第279章)、《教育規例》(第279A章)、所有其他相關法例,以及本機制下的要求。
在制訂本機制期間,教育局先後於2020年2月3日及6月18日致函,提醒私立學校的校監及校長有關《教育規例》第61(1)條的規定,及引入過渡安排以審批私立學校由2020至2021學年起收取其他費用的申請;所有過渡安排下的批核,其有效期將於2024至2025學年完結或之前屆滿。
另外,本港不少國際學校收取學費外,會發行債券,或要求家長支付資本建設、提名權等費用籌集資金。翻查資料,屬下有22所學校的英基學校協會,目前推出每張索價50萬元的K1班債券,讓認購的家長保證獲得英基幼稚園優先面試機會,包括在面試前先付5萬元按金,成功獲取錄後支付餘款45萬元;另向所有年級學生每年收取「不可退回保養費」,1年級收費高達3.8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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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梁凱婷